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系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系各项事业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系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于安全责任信息牌明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下达整改通知;
(二)通报批评,实验室黄牌警告;
(三)全系通报批评,实验室红牌警告;
(四)取消实验室使用资格。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实验室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
(一)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到位,包括:值班制度、安全规程、应急预案等,规定上墙;
(二)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三)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未按规定储存、使用、放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
(四)实验人员未按照实验安全规程操作实验;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实验室黄牌警告一次:
(一)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二)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三)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和我系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全系通报批评,给予实验室红牌警告,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期间实验室不得进行任何实验工作:
(一)在三个月内收到黄牌警告两次;
(二)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其使用实验室的资格:
(一)收到红牌警告后,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且隐瞒不报。
第九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条 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的提出由系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并提请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系党政办公室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大学印刷与包装系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印刷与包装系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