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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时间:2018-10-31 11:3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系)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现对学院(系)改革、发展、建设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有表决权。根据实际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系)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院长(系主任)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六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培养方案制定、教材建设、涉外交流合作等涉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以及重要办学资源调配;

(六)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

(七)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职级晋升;

(八)学生奖惩、学籍管理、招生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学院(系)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系)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院长(系主任)与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系主任)与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联席会成员应发表明确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持人作出结论,必要时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通报事项,若无异议,由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五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决定的传达与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系)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过程,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系主任)、党委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