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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院(系)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时间:2018-10-31 11:3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学院(系)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学院(系)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系)党委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学院(系)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系)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系)党委委员是党委会议的组成人员,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系)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员院长(系主任)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组织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订本单位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重要举措、重要活动方案、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管理部门及系(所、室、中心)设置,相关负责人的选任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风师德、精神文明、舆情应对等宣传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稳定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等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引进、人员聘用、职称职级评聘、考核评价等人事人才工作中政策原则的确定和政治把关;

(三)教职工薪酬分配的原则意见,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举措或政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等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交流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

(五)对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等进行政治把关;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委员提出,经学院(系)党政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党委书记审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的议程。

第十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应和院长(系主任)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听取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和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说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重要事项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一般最后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决定干部任免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任免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记录应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决定的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党委会议决策的过程,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系)党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